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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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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評價或檢定用的標準砝碼或標準或標準質量應符合OIML R111的計量要求。標準砝碼的誤差,應不大于新疆吊秤相應秤量的允許誤差的1/3。如果使用已達到E2等級要求或優于該等級砝碼作為標準砝碼,允許使用其不確定度代替誤差不大于施加載荷允許誤差1/3的規定,應考慮這些砝碼的實際質量約定真值并對他們的長期穩定性進行評價。
在實際中對標準砝碼的選擇應為這樣:對于用于測試的標準砝碼,若這些標準砝碼是這次型式評價試驗前立即進行校準或檢定的,那么標準砝碼的誤差應保證不大于被測蘭州吊秤允許誤差MPE的1/3即可滿足要求。若這些標準砝碼不是在這次型式評價實驗前校準或檢定的,而是處于檢定的有效期的情況下,那么標準砝碼的誤差應保證不大于被測電子吊秤允許誤差MPE的1/5。
電子吊秤稱量結果間的允許差值
湖南吊秤稱量結果間的差值是指對同一質量的載荷,由于稱量的次數不同、載荷放在承載器上的位置不同或由于不同的指示裝置,使得試驗人員得到不同的稱量結果之間的差異。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應不大于該秤量的允許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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